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众联某某公司于2018年8月18日签订《荣某嘉园商业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386号、387号、389号、390号、391号、392号、394号、395号、396号、397号、398号、400号、402号、403号],被告众联某某公司将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大正路北23号荣某嘉园酒店**层物业自行分割成可供肉菜市场使用的档口,将该物业第**层自编号为386号、387号、389号、390号、391号、392号、394号、395号、396号、397号、398号、400号、402号、403号商铺的使用权转让给原告,商铺建筑面积为4平方米至7平方米之间。使用权限为自该商铺交付之日起二十年,二十年到期后被告众联某某公司赠送十年使用权。被告众联某某公司委托被告某某公司经营肉菜市场的改造,该商铺交付时间为2019年5月1日。该商铺交付标准是毛坯,交付前原告同意委托被告某某公司按照肉菜市场标准装修并承担装修费用,并同意委托被告某某公司收楼和直接经营商铺。商铺的使用权转让价款为88000元/间,上述14个商铺使用权转让价款合...(本文书还有4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