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3年5月26日法院对某科技公司与某商贸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件出(2023)新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一、某商贸公司支付某科技公司合同款项915,803元;二、某商贸公司支付某科技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83,160元;三、某商贸公司支付某科技公司保全费5,000元;四、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合计1,103,963元,某商贸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某商贸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23年12月22日某科技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2023)新0102执****号。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2024年5月31日法院作出(2023)新0102执****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某商贸公司系2020年6月15日成立的有限...(本文书还有43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