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捷鹏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鹏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一审起诉请求:1.判令捷鹏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工资差额2834.51元;2.判令捷鹏公司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23日期间工资1375.63元;4.判令捷鹏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9426.71元;5.判令捷鹏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一审判决:一、捷鹏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23日期间的工资1375.63元;二、捷鹏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4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4429.31元;三、捷...(本文书还有2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