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盐城分公司)诉被告解**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于2023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盐城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保盐城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理赔款43340.03元;2.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2月15日至2021年4月5日止赔偿等待期80天的保险费1425.23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和未付保险费之和44765.26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本文书还有25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