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置业有***(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3)津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津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仅承担逾期交付利息损失56560.63元、逾期交付违约金4091.62元,一审判决超出部分金额116161.12元不予承担;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因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对免责事由的约定并未将发生时间限定于合同签订日后,且房屋交付日期因备案要求并经当事双方《认购合同》确认,非可随意变更的合同条件,故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存在的因疫情防控、大气污染等情形致使项目停工的天数也应作为计算免责停工天数的依据,总计应扣除259天,原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错误。2.由于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所得违约金远远高于给被上诉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文书还有43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