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银行**********(以下简称青海银行城西支行)与被告青海杞玉********(以下简称杞玉草堂公司)、马**、青海民盛********(以下简称民盛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后,经原告青海银行城西支行申请,追加陈**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银行城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党**,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杞玉草堂公司、民盛担保公司、陈**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银行城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杞玉草堂公司归还贷款本金350万元、利息(含罚息及复利)628227.1元(计算至2024年1月21日),其中利息10407.74元、罚息616125.93元、复利1693.43元,共计4128227.1元;2.判令被告杞玉草堂公司向原告归还自2024年1月22日始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25%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3.判令被告杞玉草堂公司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本文书还有43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