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款51814.51元;二、依法责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5日7时11分,被告驾驶四轮低速电动车沿国道340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工业三路路口时,遇工业三路由东向西、原告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损坏。
被告辩称,对事故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受伤被告为其垫付医疗费5842元,还有其他费用,共计6563元。原告在阳信住院期间,又到外县医院住院治疗,属于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本文书还有1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