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鲜**因与上诉人青河县福**********(以下简称福生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2021)新43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诉人福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改判福生公司退还承包费11,700元;3.改判福生公司返还玉米补贴款16,830元。事实与理由:1.《青河县福**********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面积1000亩,鲜**实际种植935亩,少种65亩土地,福生公司应退还多收取的承包费11,700元;2.鲜**种植玉米国家补贴款16,830元,已由福生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高福生领取,福生公司应返还鲜**。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福生公司辩称,本案案由是买卖合同关系,福生公司上诉的理由第一点和第二点均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有关联。鲜**应当就实际种植935亩提供证据。鲜**上诉理由第二点,如果是高福生领取了款项也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另行处理,不应当在本案中处...(本文书还有4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