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因与上诉人青河县福**********(以下简称福生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2021)新43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诉人福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改判福生公司退还承包费2,520元;3.改判福生公司返还玉米补贴款17,748元。事实与理由:1.《青河县福**********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面积1000亩,韩**实际种植986亩,少种14亩土地,福生公司应退还多收取的承包费2,520元;2.韩**种植玉米国家补贴款17,748元,已由福生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高福生领取,福生公司应返还韩**。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福生公司辩称,韩**应当就实际种植的986亩提供相关证据,如果高福生领取了玉米补贴款也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另行主张权利。
福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本文书还有44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