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诉被告某**、被告某公司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张**、被告某**、被告某公司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某**赔偿原告某**交通事故损失共计196124.65元;2.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湖*********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10月2日12时许,被告某**驾驶车牌号为湘aa××**的重型货车,在宁乡市花明楼镇贵庭住工装载货物后起步行驶时未注意观察周围环境,湘aa××**货车右后侧挂到车右后侧移动脚手架,造成正在脚手架上工作的原告摔落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宁乡市xxx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某*...(本文书还有2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