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石*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昱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西安市阁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过度医疗,上诉人不应当支付被上诉人在西安630医院的治疗费用。2、2019年6月1日至6月6日,被上诉人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第九八六医院住院治疗,伤口皮缘对合良好,出院医嘱术后14天拆除伤口缝线,术后3周*双拐下地活动。被上诉人在没有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况下,却于2019年6月5日在西安630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出院记录记载住院期间医院只是给予患者营...(本文书还有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