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已认定阿尔法公司及酷玩公司涉案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下,爱慕公司关于涉案行为同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兜底条款及第二条原则性条款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在被控侵权文章中购买的内衣商品标签显示制造商为滨汾公司、品牌运营商为男京公司。但根据阿尔法公司及酷玩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网页打印件及合作协议等证据,可知其系与案外人好推公司合作发布涉案文章,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文章的发布系滨汾公司、男京公司与阿尔法公司、酷玩公司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共同的意思表示,故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滨汾公司、男京公司与阿尔法公司、酷玩公司共同实施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足以证明滨汾公司、男京公司生产及销售“mring”内衣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阿尔法公司、酷玩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首先,对于爱慕公司关于阿尔法公司、酷玩公司删除被控侵权链接、停止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于法有据。虽...(本文书还有1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