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杨**、陈**等与尚志市盛**********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黑01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08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杨**、陈**与黑龙江省************(以下简称巴某公司)及被上诉人尚志市盛**********(以下简称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2023)黑01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陈**,上诉人巴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改判支持杨**、陈**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按照借据载明金额认定杨**、陈**收款金额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虽然案涉2021年10月30日的借据载明杨**今借到石某海现金贰拾伍万元整,但巴某公司并未以现金的方式向杨**、陈**交付借据款项,而仅以转账方式支付了18万元,剩余7万元未予支付。根据杨**、陈**原审中提供的2022年6月8日陈**、杨**与张某慧的通话录音,足以证明巴某公司黑龙江省************时任法定代表人石某海扣收了杨**、陈**7万元的“好处费”未予给付,在杨**、陈**已经提供证据证明该7万元存疑,巴某公司应进一步证实7万元的交付,不能证实的,应由巴某公司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巴某公司扣收好处费的行为违法,其应在未实付工程款范围内继续承担给付责任。二、原审法院认定2021年11月26日的5000元转账为巴某公司给付杨**、陈**的工程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该笔款项系以转账方式支付,巴某公司处并没有该笔款项的记账凭证,也没有备注为案涉项目的工程款,不能证实该笔款项给付的是案涉工程款,在杨**、陈**没有自认的情况下,应由巴某公司就该款性质承担举证责任。该款实际为代付的卫生清理费用,与工程款无关。三、原审法院认定因农民工上访产生的误工费用等220,000元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属...(本文书还有7228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