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宿州市埇***************(以下至判决书主文前简称宿州濉河兴农公司)、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宿州濉河兴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以及被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中所涉原告1.7亩土地的年承包金1360元支付给原告;2、案件的诉讼费用判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赵**和被告赵**系兄弟关系。2020年9月20号,两被告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约定赵**将坐落在××村××庄组家庭承包的6.56亩以出租的方...(本文书还有1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