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某****************(下称人某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某某******(下称某乙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4)赣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某丙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4)赣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人某丙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应予核减57308元。2.二审诉讼费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刘**和丁某群是否构成十级伤残应进行司法鉴定。某乙公司提供的伤残自评报告不能作为伤残等级的认定依据,人某丙公司的工作人员并非专业的鉴定人员,残疾赔偿金50000元应予以核减或待司法鉴定后再进行认定。二、如刘**和丁某群均构成十级伤残,人某丙公司承担的总赔偿款应按50%比例计付。某乙公司投保时特别约定了投保人员工种为金属制品包装工人,从事超出本身风险类别工作,应扣除免赔率50%,...(本文书还有40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