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0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沈**。
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本市控江路**弄门口附近,以人民币800的价格将二包共计净重1.86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出售给他人,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被告:沈**。
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沈**。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证人黄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相关照片、工作情况、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称重笔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相关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本文书还有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