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了诉讼。又于202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67,458元。事实与理由:被告2021年购买原告养蜂设备,欠原告货款67,458元至今未付清,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处理。
被告高**辩称,原被告是合作关系,不存在拖欠货款的事实,双方没有签订购买货物合同,被告也未欠付货款。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至11月期间,原告给被告出卖饲养蜜蜂的设备,发货和接收货物及结算货款大多通过微信方式进行。庭审中原告主张共向被告发货三次,扣除被告退回的货物及运费,货款合计248,195元,被告通过微信支付货款131,500元,双方协...(本文书还有2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