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九江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汤**、某财产保**************(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6740元;二、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09月24日19时52分,被告汤**驾驶赣g*****号小型客车在***路***小区内行驶时,与案外人卢**停放的原告所有的赣g*****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赣g*****小型客车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汤**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赣g*****经评估及维修,确认产生维修费19600元。同时赣g*****维修期间,产生替代性交通费用共计16160...(本文书还有29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