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王*、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吴*对李*登记在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某@wx.xx账户(以下简称李*微信账户)内存款40,000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2.请求判决不得执行吴*转至李*微信账户内存款40,00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王*、李*在法院离婚后,李*一直未按约定给付婚生女李*1抚养费。2024年4月1日,吴*因种地需要资金,向李*姑父邹*1借款40,000元,并约定在当年秋收售粮后归还。2024年11月11日,吴*将还给邹*1的40,000元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方式转至李*微信账户内,并在微信对话时委托李*将该款转给其姑姑李*2,但该笔款项却被法院执行局在当日冻结。次日,在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之后,吴*才知晓是因为李*拖欠李*1抚养费,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法院执行局冻结了李*微信账户内存款。吴*认为,虽然该笔款项保存在李*微信账户内,但该笔款项并不属于...(本文书还有44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