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8日4时许,被告:徐*。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楼xx女厕所外因见被害人李*欲进入女厕所故上前进行劝阻,两人发生口角。后被害人李*顾劝阻仍进入女厕所,被告:徐*。
见状遂进去用手抓住被害人李*的脖子往外拽,致被害人李*倒地。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李*遭外力作用致右侧胫腓骨远端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2021年5月28日,被告:徐*
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后在审查起诉阶段经教育作了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姜*的证言,证实事情的起因,以及被害人李*被被告:徐*
抓住脖子后摔倒在地,脚踝受伤的事实。
2.证人张某、尚某的证言,证实证人张某看到一穿白色...(本文书还有7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