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太湖度假区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人保太湖度假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曾列许某为共同被告,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申请撤回了对许某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人保太湖度假区公司赔偿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5869.6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3日12时7分,许某驾驶苏e×××××小型轿车在东台市x205(海南县10公里500米时,与王**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受伤,车辆受损。此事故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许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另经查,许某驾驶苏e×××××小型轿车在人保太湖度假区公司投保交强险,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王**诉至法院提出诉称之请求...(本文书还有8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