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与被告桂林某有***、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桂林某有***、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130元、罚息1,745.9元(利息、罚息按编号为450009**********95的《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的约定暂计至2024年1月19日,之后的罚息再按照《小微快贷借款合同》《借款延期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计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二被告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94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19日,被告桂林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作为借款人,被告樊**作为共同借款人,通过电子银行与原告签订了《小微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95,对应银行系统贷款账号*******)。该合同第...(本文书还有43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