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公司辩称:1.对事故事实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责任划分有异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中未明确是同等责任,故同意按次要责任的比例进行赔付;2.×××号车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1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3.保险公司在核实×××号车及驾驶员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及车主和驾驶员未垫付费用的情况下予以赔付;4.案涉×××车车主将索赔权转让给原告,应通知被告;5.对维修费的总金额,认可重新鉴定的金额46100元,同时重新鉴定的鉴定费3846元要求原告按前后两次鉴定所减少的金额按比例进行承担。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22年2月18日,孙*驾驶×××号轻型厢式货车与孟*驾驶的车牌为×××车辆在杭州市萧*区袄所线s03省道...(本文书还有1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