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疏勒县。
上诉人杜*因与被上诉人李*、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兵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上诉人杜*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案适用第二审程序独任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2025年2月14日,本院以该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为由,作出(2025)兵03民终****号民事裁定,中止本案审理。2025年4月9日,中止事由消除,本案恢复审理,同年4月14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左**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上诉人万*通过互联网法庭平台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本文书还有3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