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以甬镇检刑诉〔2016〕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王**以要求被告人马**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浙江省宁**********指派检察员曹*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宁**********指控:
2014年11月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马**在镇海区蛟川街道清水浦村汪家85号**其暂住处外,因琐事与被害人王**等人发生纠纷,后马**纠集姜*等人持棍棒殴打王**,致其胸部、腰部和四肢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王**的右前臂尺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马**潜逃,后于2015年11月5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马**予以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诉称被告人马**的犯罪行为致其物质损失,要求被告人马**赔偿各项经济损...(本文书还有49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