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鼎展(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展公司)与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许**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2.判令许**支付2018年6月29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等(2018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的利息为44,800元);3.判令许**支付鼎展公司、汤**已付的律师费6,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8日,许**以生意周*缺乏资金为由向鼎展公司、汤**提出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约定“2018年6月29日向出借人汤**借款人民币柒万元整(小写¥70,000元),月利率3%,借款期限至2018年11月1日,借期三个月,逾期承担违约金100元/天,逾期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本合同在履行中如果发生争议,有出...(本文书还有4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