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与被告四川锦华*********(下文简称锦华泰公司)、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锦华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挖机租赁费7179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被告锦华泰公司中标崇龛镇大屋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安排其工作人员吴**现场负责,吴**找到原告租赁挖机,双方约定好价格后,原告安排挖机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2021年4月30日,被告吴**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确认欠付挖机款为7179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二被告均未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锦华泰公...(本文书还有2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