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杨*、肜**、肜**、肜**、肜**、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与被告杨*及杨*、肜**,肜**,肜**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肜**、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继承肜某遗产价值范围内给付原告货款34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一钢材门店,肜某在原告处购买钢材,2021年8月10日,经**,肜某下欠原告54400元,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后经原告催要,肜某及其妻杨*分三次给付原告20000元,仍下欠34400元未付清。2023年3月肜某因病去世,遗有房产一处。该款经原告追要未果,故原告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原告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肜某出具的欠条一支;2、原告妻子...(本文书还有1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