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代**因与被上诉人崔**、宜昌市伍**********(以下简称某村委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23)鄂05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代**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村××组的房屋(地号**××1、面积65㎡)归属代**所有;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崔**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程序违法。本案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于2023年9月18日结案,审理期限为五个月零一天,而本案适用的是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一审法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的规定,损害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程序违法必然导致实体的不公正。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一审法院既然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契约有效,那么在签约七年后,土地管理部门就应当登记在崔**名下,而不是仍旧登记在代**名下。由此可以说明,土地管理部门始终认定案涉地块在代**名下(包括现在),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与土地管理部门作为政府机关认识不一致时,应遵照法定管辖原则即对不动产登记归属行政职能,而不能滥用司法职能干涉本应由行政部门行使的登记权力。应该释明或者告知崔**可以申请撤销案涉地块登记在代**名下的行政决定,在撤销之前,登记在谁的名下...(本文书还有55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