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瞿**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需要,于2018年2月15日、2019年2月4日先后两次于原告处借款130,000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且借条载明双方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总是资金周*不来暂时无力支付为由拒不偿还借款,原告只好再与被告分别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2月15日在原借条上签署新日期,以确认借款事实。
被告瞿**委托代理人瞿...(本文书还有10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