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郭*、杨**、卢**、黄*、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杨**、卢**、黄*、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13,400元,支付利息52,147元,并以借款本金113,400元为基数,按月息12.83‰承担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5,800元,支付利息10,055元(自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20日,按月利率12.83‰计算)。并按月利率12.83‰承担自2023年6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邮寄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本文书还有1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