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吴**、吴**与被告中科华宝******(以下简称中科华宝公司、中科华宝***********(以下简称中科华宝鼎城公司)、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常德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吴**、吴**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中科华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中科华宝鼎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平安保险常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吴**、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科华宝公司、中科华宝鼎城公司共同赔偿三原告近亲属吴**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丧葬活动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637091元;2、判令平安保险常德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吴**系王**、吴**、吴**近亲属。2021年5月,吴**受雇于中科华宝鼎城公司,从事常德市鼎城区金霞大桥路段等路面清洁工作。2021年12月6日早上6时10分许,彭*春驾驶悬挂防盗号牌为湘电动j009372的三轮电动车,沿常德市鼎城区金霞路由西向东行驶在常德市鼎城区金霞路大桥路段时,将正在清扫该路段路面卫生的...(本文书还有50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