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陈*、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2020年11月30日第一次开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陈**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庭后被告陈*申请追加为被告。2020年12月24日因案情复杂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2021年1月1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陈**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2月2日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陈**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分家析产,要求与被告分家单过,并依法分割共同生活期间所盖的五间门房和四间西厢房及位于翁牛特旗乌丹镇金色港湾的楼房,确定原告享有的份额;2、被告返还原告0.8亩土地被征占的土地补偿款;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起诉状中的第二项和第四项申请撤回。
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的三儿媳,原告的三儿子黄**于2018年去世,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共同投资在××旗原告的老宅院内盖了五间门房和四间西厢房并在翁牛特旗乌丹镇金色港湾购买了一处楼房上述平房及楼房属于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所建造的购置...(本文书还有50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