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22)琼90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22)琼9007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的基本事实。1.上诉人从未向王**借过一分钱。上诉人与王**原先并不认识,只是其一审代理人王*凤在小岭村一带放高利贷时,王**经常与王*凤一起到处收债,但上诉人并不知道其名字。王*凤起诉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开庭时[(2020)琼9007民初****号案],王**以证人身份出庭作伪证,上诉人才知道他的名字。上诉人当时连王**的名字都不知道,怎么可能向其借钱。2.上诉人与王**代理人王*凤是同村村民关系,大约从2013年开始,王*凤在八所镇小岭村一带开始放高利贷,其放高利贷的事实小岭村的村民大部分知情。约2014年上诉人向王*凤借款人民币4万元用于农业种植,约定月利率5分,上诉人向王*凤出具了借条。由于上诉人患病(股骨头坏死),借款未按时归还,且治病导致家道中落,因病致贫。尽管如此,上诉人仍然归还了王*凤6000元现金,另有1万元还款未被法院认可。但王*凤仍要求上诉人按高利贷、利**的标准偿还借款本息,并与王**一起到上诉人家、一起到上诉人父亲家索要欠款(当时不知王**名字)。2017年9月29日,王*凤通知上诉人到其家里,在逼债中要求上诉人以家庭共有的2亩集体所有土地抵偿4万元借款本息,利息利**之后,本息已高达16.92万元,并写好所谓的《土地抵押协议书》要求上诉人签字,为避免王*凤继续到上诉人父亲处去闹,上诉人被迫在协议书中签字,但上诉人并未收取王*凤16.92万元现金。这些事实,在(2020)琼97民终****号判决书中已经查明并作出了判决。二、本案与二中院1823号案实...(本文书还有7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