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天津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21年11月19日签订的《鲜切花土地租赁及种植合同》;2.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货款人民币30000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1300元(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支付货款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的1.5倍,自2021年12月21日起暂计至2024年12月20日,后持续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4.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原告庭后以书面的形式明确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300000元为基数,利率以2021年12月一年期***.8计算,自2021年...(本文书还有2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