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查明案件事实,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毕**依据(2020)苏0707民初****号民事调解书搬离王**的厂房,在搬离设备过程中,故意将王**厂房范围内的两个价值12000元智能遥控卷帘门、价值20000元电动车车棚、价值40000元锅炉房、价值30000元车间地面及清洁池破坏并拆除,直接导致王**经济损失共计102000元,毕**在故意破坏上述财产时,王**报警,海头派出所到现场予以制止,毕**主观恶意明显。毕**系上述设备...(本文书还有19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