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12日,嘉联公司就梦泽大道与珍珠坡交汇处南城公馆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3年8月5日,嘉联公司就城关镇珍珠坡路的土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3年12月10日,嘉联公司(发包单位、甲方)与孝感民生建筑公司(承包单位、乙方)以及余胜权(内部承包人)签订三方协议即《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承包项目为云梦南城公馆**号楼多层**号楼高层及**层地下室合同签章处由嘉联公司在甲方处盖章,李*波在甲方负责人处签名,由孝感民生建筑公司在乙方处盖章,余胜权在乙方承包人处签名2014年3月27日,嘉联公司就南城公馆**号楼**号楼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嘉联公司完成南城公馆**号楼建设2013年9月5日,嘉联公司就南城公馆**号楼**号楼取得鄂云房预字(2013)011号《湖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4年4月21日,嘉联公司就南城公馆项目取得鄂云房预字(2014)011号《湖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丁**以其系“南城公馆”建设工程的...(本文书还有31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