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范**因与被上诉人褚**、黑龙江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山东某某***************(以下简称山东某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24)黑02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褚**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褚**、某某公司、山东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因山东某某公司欠范**250万元工程款未支付,范**作为债权人提起诉讼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生效,但一审法院再次确认褚**为冻结的工程款250万元的权利人与事实不符,同时做出不得执行该250万元工程款的判决侵犯了范**的权利利益,且与之前的判决相互矛盾。范**提起的诉讼及保全等程序均是在一审法院完成的且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和认定,确定范**作为债权人有权利保全山东某某公司的工程款250万元,同时该笔款项已经提取至法院账户...(本文书还有42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