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与被告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受理后,原告诉讼中依法申请追加何**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审查后予以接纳,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被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210000元及利息125224.9元(利息计算方法:以121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9月27日为171534.9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利息46310元,尚欠利息125224.9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本文书还有35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