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党**与被告李*、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一方当事人以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提出异议成立,本院依法变更适用简易程序。二被告于2022年9月1日开庭时提出反诉,因原告(反诉被告)需要举证期,本院于2022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张**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并自2019年9月14日起,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至款全部还清为止;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等一切责任。事实与理由:二被告因资金周*,2016年3月14日向原告借款130000元,2019年9月14日还50000元,经结算后张**、李*签上借条下欠80000元予以确认,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两被告承诺随要随还。当原告追要时,两被告总是推脱。为保护原告权益特提起诉讼。庭审时原告变更...(本文书还有30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