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于都县某*********(以下简称“某某实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24)赣073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为支持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剩余工程款1249578.7元;二、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开庭时,上诉人邓**变更上诉请求第一项为: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发回重审或支持上诉人一审时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因案涉工程签订了《脚手架承包合同》,案涉合同对**栋楼的图纸建筑面积按每平米60元,地下室按图纸建筑面积以每平米45元计算,图纸以外的大基坑防护按每米20元;对于人工方面,技术工每日350元计算,小工每日按180元计算;对于工程期限为**层楼**号个月,其他楼栋**号个月,超出此使用期限的由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延期使用租金0.15元/平方米/天(按建筑施工图纸面积),工期期限中约定扣除雨雪天气和节假日,但并未对雨雪天气的规定作出明确天气,并且扣减的节假日也超过了法定节假日的多倍,与法律不符,且实际上诉人也系从他人手中租赁脚手架,并未实际扣除雨雪天气。合同中也约定了对于内支模按一个月**层计算,超出时间按实际产生的租金赔偿上诉人,该部分的超期费用一审法院遗漏计算,以及上诉人在履行案涉合同时,也同时做了展示区、现场回顶、地下室、地下室大型防护、公司护壁用钢管、斜面屋租金及运费、人货电梯等增项内容一审法院都未实际审理,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实际权益。一、根据工程施工实际情况,工期不应扣除雨雪天气和节假日天数。案涉合同签订的上诉人与彭**都系自然人,该《脚手架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因工程已实际完工,邓**作为承包人依法有权要求参照合...(本文书还有7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