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科尔沁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5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一、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23)内0522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误。上诉人的父亲于2001年因病去世,法院查明的事实为2021年。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提交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证、公证文书,能够证明上诉人依法继承了该房屋,为该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上诉人,被上诉人一直占用该房屋,双方在庭审对此没有争议,被上诉人属于无权占有,上诉人有权收回房屋。被上诉人虽然在一审庭审中,提交了房屋买卖...(本文书还有2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