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期内获得2020年2月表扬、2020年9月表扬、2021年2月表扬、2021年9月表扬、2022年4月表扬,共计五个表扬。另查明,2019年9月27日该犯向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3年8月10日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200元。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汉口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本文书还有43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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