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李*。
在家属帮助下向本院退缴了人民币18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李*。
、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李*。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二名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并作如实供述,是自首,对被告:李*。
可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吴*可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被告:李*。
能在家属帮助下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相关辩护人分别所作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本文书还有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