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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公安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司法行政管理>>刑事案件>>侵犯财产罪>>诈骗罪>>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信用卡纠纷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tdc0lspan3alignright(2023)沪0115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07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李*。

    在家属帮助下向本院退缴了人民币18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李*。

    、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李*。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二名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并作如实供述,是自首,对被告:李*。

    可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吴*可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被告:李*。

    能在家属帮助下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相关辩护人分别所作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本文书还有62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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