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杨*辩称,一是关于本人住院治疗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问题。该提交的证据已经提交过了,不认可上诉人的主张。二是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本人受伤之后一直在家养伤,生活挺困难,所以不认可上诉人的该主张。三是关于交强险和三责险按比例赔偿的问题。因为本人不懂,也不清楚规定,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上诉人物流公司、赵**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周**未到庭陈述意见,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原告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135165.22元损失范围内先行赔偿交强险91435.89元,剩余43729.33元由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用商业第三者责任与被告周**共同赔偿原告30%的损失为13118.80元,由物流公司和赵**共同赔偿70%的损失为30610.53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6日,原告杨*驾驶逾期未审验的云d1××××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汕昆高速公路由昆明往陆良方向行驶。当日凌晨...(本文书还有3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