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女,1987年5月**日出生,居*,住重庆市涪陵区。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上诉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赵**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非恋爱关系,是在上诉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非正常男女关系,之间不存在真正的借款,而是所谓的分手费或者感情补偿费。上诉人在2022年9月20日写下的借条,系受到胁迪而书写,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本文书还有25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