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诉被上诉人成都市青******(以下简称青羊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30日,成都市青******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青羊区××)作出案涉答复,载明:“陈**:2023年11月14日收到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付某是依据什么政策法规把非农业户口变更为农业户口?什么时间变更的?承办人是谁?本单位负责政务中心的服务、管理,您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建议您向其他相关单位联系咨询或申请公开……”
陈**不服案涉答复,于2023年12月19日向青羊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答复青羊区政府于2023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陈**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同日向青羊区××作出成青...(本文书还有2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