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与被告顾**、瞿*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被告顾**、瞿*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顾**所占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弄xx号**室(以下简称**室)房屋份额的1%转让给原告;2.判令被告瞿*所占**室房屋份额的1%转让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原告的父母。三人按份共有**室房屋一套,其中原告占98%的产权份额,两被告各占1%的产权份额。原告愿意给予两被告房屋产权份额相应的转让费用及房屋总价2%的租房补助,但两被告仍拒不配合处分该房屋。双方就房屋分割至今协商未果,致讼。
被告顾**、瞿*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由两被告及原告的爷爷奶奶出资购买,购房时,原告系未成年人,并未出资。后产权变更为原告享有绝大部分比例,该行为出于父母、长某原告的疼爱,原告的产权份额均来源于赠与...(本文书还有14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