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海安××*******(以下简称××加工厂)因与被上诉人赵*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2024)苏068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加工厂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用由赵*承担。事实与理由:××加工厂与赵*不存在劳动关系。首先,从赵*网上看到杨*发布的招聘信息到双方之间就合同合意、工资、保险等,与××加工厂无关。其次,关于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的情况背景已在行政复议申请书陈述。再次,赵*亦是不认可××加工厂作为用人单位,其提起确认与案外人的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亦足以证明。最后,在仲裁庭开庭时,赵*亦陈述其与××加工厂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加工厂案涉住所地海安市高新区×××路×××号是一个大区域,登记在业的就有数十家单位、企业。
被上诉人赵*答辩称:一审法院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3)苏068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及工伤认定申请表等可以证明。赵*再次申请工伤认定,海安市人力资源...(本文书还有45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