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中舟******(以下简称中舟公司)与重庆兴投******(以下简称兴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被告兴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928980.84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从逾期付款之日到2021年2月10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为34954.60元;从2021年2月11日起至付款为止,以928980.84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事实及理由:2019年12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渝长项目材料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碎石、机制砂,双方对结算周*、发票开具、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后双方又于2020年6月12日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本文书还有2993字未显示)